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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4號 原   告 新農園會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源 被   告 連岳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岳祺發支付命令   (本院110 年司促字第61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8,200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