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錦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鈞丞
被 告 駿曜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1,75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