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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上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瑜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奕誌、王景生、曾怡薇、葉博凱、陳嘉民間請 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649,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