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上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瑜珊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奕誌、王景生、曾怡薇、葉博凱、陳嘉民間請
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649,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