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帝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薛天成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世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0,23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