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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帝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天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0,23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