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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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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6號 原   告 李壽珍 被   告 合成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坤銘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   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捌仟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