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笠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清華
被 告 瑞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煒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