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 告 香港商意力速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西澤聖敏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
律師
故俊暘律師
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 萬1,439.9 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
按
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10 年4 月2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
匯率新臺幣(下同)28.2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
4,605 元(計算式:28.2×21,439.9=604,605 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6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