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李添德
陳英淮
潘進年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彭以樂
律師
被 告 德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竹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 萬3,881 元(計
算式:864,862 +323,700 +225,319 =1,413,881 ),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 萬5,0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