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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李添德       陳英淮       潘進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律師 被   告 德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竹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 萬3,881 元(計 算式:864,862 +323,700 +225,319 =1,413,881 ),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 萬5,0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