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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霈昇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4,75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7,60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 7,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