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萬宏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郁芳 被   告 古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6,573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