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告 呂鴻吉
訴訟
代理人 顏嘉盈
律師
複 代 理人 詹梅鈴律師
被 告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 萬8,50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7,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