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巨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亞仲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2,883,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43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