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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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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被   告 德久廚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210 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尚應補繳21,290 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