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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蔚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雄 被   告 潤鉅遊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樺 被   告 億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 7,08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99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99 元(壹萬零肆佰玖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