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1號
原 告 群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思達
被 告 新北市樹林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坤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萬1,016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 萬7,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