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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1號 原   告 群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達 被   告 新北市樹林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坤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萬1,016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 萬7,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