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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2號 原   告 奇蹟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志(原名黃勝志)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   告 朱昌平       陳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 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 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 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 被告○○○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 分之75)及 其上同段3613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9 年1 月20 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09 年2 月6 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陳瑞玲應將 系爭房地於109 年2 月6 日(原告誤載為107 年12月20日)所為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房地於相近時間同地段類似 條件之交易價格,以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06,131 元( 含土地及建物),較為符合系爭房地之客觀價值,此有本院依職 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 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應為12,990,745元【計算式:(層次面積97 .28 ㎡+陽台面積8.52㎡+雨遮2.08㎡+共有部分:5,457.59㎡ ×10000 分之16+733.01㎡×10000 分之79)×106,131 元/ ㎡ =12,990,7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未低於原告所主張之債 權額5,040,298 元,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5,040,29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