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2號
原 告 奇蹟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文志(原名黃勝志)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被 告 朱昌平
陳瑞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
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
民法第244 條規定
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
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
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
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
被告○○○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 分之75)及
其上同段3613建號建物(下合稱
系爭房地)於民國109 年1 月20
日所為
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09 年2 月6 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
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陳瑞玲應將
系爭房地於109 年2 月6 日(原告誤載為107 年12月20日)所為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而系爭房地於相近時間同地段類似
條件之交易價格,以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06,131 元(
含土地及建物),較為符合系爭房地之客觀價值,此有本院
依職
權查詢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是
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應為12,990,745元【計算式:(層次面積97
.28 ㎡+陽台面積8.52㎡+雨遮2.08㎡+共有部分:5,457.59㎡
×10000 分之16+733.01㎡×10000 分之79)×106,131 元/ ㎡
=12,990,7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未低於原告所主張之債
權額5,040,298 元,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5,040,29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