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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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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兆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4,500元,應繳裁判 費14,46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 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