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告 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國雲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
律師
被 告 長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7,503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 萬5,8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