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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留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告 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雲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被   告 長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7,503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 萬5,8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