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3號
原 告 松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瑛鎂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49,635 元(玖拾肆萬玖仟陸佰參拾伍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壹萬零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