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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3號 原   告 松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瑛鎂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49,635 元(玖拾肆萬玖仟陸佰參拾伍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壹萬零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