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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7號 原   告 順欣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子雲 被   告 億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嬋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8,27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1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