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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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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1號 原   告 林麗珠 被   告 富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輝 被   告 富川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木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原告 基於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 號5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 應以系爭房屋不含坐落土地之價值為斷。系爭房屋面積為206.45 平方公尺;鄰近房屋包含土地之最近交易價額約為每平方公尺新 臺幣(下同)15萬4000元;系爭房屋坐落之土地面積為972.48平 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1萬3431元,且原告就該土地之 權利範圍為1 萬分之238 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建物及土地第一類 謄本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結果可證。依此計算,系爭房 屋不包含土地之價值為2222萬4430元(計算式:206.45×15萬00 00-000.48×41萬3431×238 ÷1 萬=2222萬4430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22萬44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萬 7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