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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洪景清 被   告 易儲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偉 被   告 易儲居企業有限公司永和店負責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 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 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 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9,810 元。又原告起訴時未載 明被告易儲居企業有限公司永和店負責人之真實姓名,其起訴程 序尚有欠缺,應命原告補正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1 萬9,810 元,並具狀補正被告易儲居企業有限公司永和店負責 人之真實姓名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