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蔡玉真
上列
聲請人為
相對人旭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壹仟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