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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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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沈坤宏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被   告 富品創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7,546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