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沈坤宏
訴訟
代理人 李璇辰
律師
被 告 富品創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7,546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