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 告 尚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世雄
被 告 立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