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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   告 尚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 被   告 立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