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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7號 原   告 深圳市眾展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郁平 被   告 豐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欣聰 被   告 塞席爾商豐凡公司(Riverich Corp.) 法定代理人 杜欣聰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美金30萬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      國110 年3 月8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      賣出匯率28.54 元計算,為新臺幣8,562,000 元(計      算式:美金300,000 元×28.54 元=新臺幣8,562,00      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新臺幣8,56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85,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