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7號
原 告 深圳市眾展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郁平
被 告 豐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欣聰
被 告 塞席爾商豐凡公司(Riverich Corp.)
法定代理人 杜欣聰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美金30萬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
國110 年3 月8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
賣出匯率28.54 元計算,為新臺幣8,562,000 元(計
算式:美金300,000 元×28.54 元=新臺幣8,562,00
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新臺幣8,562,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85,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