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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8號 原   告 西納寇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金昌 被   告 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94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