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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   告 永尚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騫 被   告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柒仟柒佰陸拾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零參拾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   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捌仟伍佰參拾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