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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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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被   告  想不到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婷渝 被   告  潘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88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