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1號
原 告 新想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雅馨
訴訟代理人 匡伯騰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維君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
起訴狀上被告甲○○之
真正
住所或
居所,並檢附其
戶籍謄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
第116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書狀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定,審判
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
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
其訴。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狀關於被告甲○○之
住居所部分僅記載「住
待查」,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規定記載明確,且
未依同法第116 條第2 項規定記載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無從以由本院
依
職權向行政機關函查之方式為補正;另經本院職權查詢戶役
政電子閘門系統,得知全國現有73位姓名為「甲○○」之人
,而無從特定原告所起訴之被告甲○○究為何人,本院並已
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函查原告所陳明
之該署109 年度偵字第29962 號
侵占案件內「被告甲○○」
年籍資料,經承辦檢察官函復所詢事項因全案仍在偵查中而
不公開等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新北
地檢署民國110 年7 月9 日新北檢錫育字109 偵29962 字第
1100059951號函在卷
可稽,是本院即無法送達文書予被告甲
○○,本件原告起訴狀程式之記載
顯有欠缺,於法未合。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
所載之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