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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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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0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88號 原   告 張克龍 被   告 嘉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伶       邵詩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 日以110年度補字第30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10年3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 有上列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59、65-71頁),則依上列說 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