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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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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2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20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郭保成 被   告  盛竹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馨誼 被   告  黃茂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九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五計算 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收 取九期(每月為一期)為限。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盛竹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盛竹公司)、黃馨誼、黃茂森 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盛竹公司於民國109 年1 月6 日邀同被告黃 馨誼、黃茂森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保證盛竹公 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於本金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為限額,並願與盛竹公司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盛竹公 司陸續申請2 筆借款合計300 萬元,除攤還本金111,104 元及依約繳付利息至109 年5 月7 日外,至今尚欠本金合計 888,89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逾期6 個月以內,按 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按約定利率20% 計算之違 約金;屢經催討,被告均未置理,依約所有借款即應視為 全部到期,另被告黃馨誼、黃茂森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依 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88,896 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關係,被告未依約定清 償債務乙節,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保證書、約定 書、郵局存證信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影 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33頁、第51頁至第57頁), 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本金、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違約金部分, 金融機構約定收取違約金時,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 利率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20% ,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有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 條第2 項第 1 款規定可資參照,審酌前開按期計收違約金最連續收取期 數之限制,及目前利率水準、社會經濟狀況等情,本院認為 原告得請求之違約金,應以最高連續收取9 期(每月為1 期 )為限,逾此數額部分即屬過高,爰依民法第252 條規定酌 減之。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表: ┌─┬─┬─────┬────┬──────────┬───────────────┬───────┐ │編│種│ │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 │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超過六個月│ 借款起日 │ │ │ │ │ │年利率│ 起迄日 │按約定利率百分│按約定利率百分│ │ │號│類│ │ │ │ │之十計算 │之二十計算 │ │ ├─┼─┼─────┼────┼───┼──────┼───────┼───────┼───────┤ │1│借│50,000 │44,448 │3.55% │自109.5.7 起│自109.6.8 起至│自109.12.8起至│起日:109.1.7 │ │ │據│ │ │ │至清償日止 │109.12.7止 │清償日止 │迄日:112.1.7 │ ├─┼─┼─────┼────┼───┼──────┼───────┼───────┼───────┤ │2│借│950,000 │844,448 │3.55% │自109.5.7 起│自109.6.8 起至│自109.12.8起至│起日:109.1.7 │ │ │據│ │ │ │至清償日止 │109.12.7止 │清償日止 │迄日:112.1.7 │ ├─┴─┼─────┼────┼───┴──────┴───────┴───────┴───────┤ │合 計│1,000,000 │888,89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