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20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郭保成
被 告 盛竹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馨誼
被 告 黃茂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9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九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五計算
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最高以收
取九期(每月為一期)為限。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盛竹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盛竹公司)、黃馨誼、黃茂森
等人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盛竹公司於民國109 年1 月6 日邀同被告黃
馨誼、黃茂森等二人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保證盛竹公
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於本金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為限額,並願與盛竹公司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
嗣盛竹公
司陸續申請2 筆借款合計300 萬元,
惟除攤還本金111,104
元及依約繳付利息至109 年5 月7 日外,至今尚欠本金合計
888,89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逾期6 個月以內,按
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按約定利率20% 計算之違
約金;
詎屢經催討,被告均未置理,依約所有借款即應視為
全部到期,另被告黃馨誼、黃茂森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依
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88,896 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
述。
三、
經查,原告主張
兩造間成立消費
借貸關係,被告未依約定清
償債務乙節,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保證書、約定
書、郵局
存證信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
戶籍謄本等件影
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33頁、第51頁至第57頁),
堪
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本金、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違約金部分,
金融機構約定收取違約金時,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
利率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20% ,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有消費性無
擔保貸款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 條第2 項第
1 款規定
可資參照,審酌前開按期計收違約金最連續收取期
數之限制,及目前利率水準、社會經濟狀況
等情,本院認為
原告得請求之違約金,應以最高連續收取9 期(每月為1 期
)為限,逾此數額部分即屬過高,爰依
民法第252 條規定酌
減之。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表:
┌─┬─┬─────┬────┬──────────┬───────────────┬───────┐
│編│種│ │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 │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超過六個月│ 借款起
迄日 │
│ │ │ │ │年利率│ 起迄日 │按約定利率百分│按約定利率百分│ │
│號│類│ │ │ │ │之十計算 │之二十計算 │ │
├─┼─┼─────┼────┼───┼──────┼───────┼───────┼───────┤
│1│借│50,000 │44,448 │3.55% │自109.5.7 起│自109.6.8 起至│自109.12.8起至│起日:109.1.7 │
│ │據│ │ │ │至清償日止 │109.12.7止 │清償日止 │迄日:112.1.7 │
├─┼─┼─────┼────┼───┼──────┼───────┼───────┼───────┤
│2│借│950,000 │844,448 │3.55% │自109.5.7 起│自109.6.8 起至│自109.12.8起至│起日:109.1.7 │
│ │據│ │ │ │至清償日止 │109.12.7止 │清償日止 │迄日:112.1.7 │
├─┴─┼─────┼────┼───┴──────┴───────┴───────┴───────┤
│合 計│1,000,000 │888,89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