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0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梁霜露
被 告 霈昇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采穎
被 告 陳建豪
陳正明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0 年8
月19日宣示
辯論終結,並定於110 年9 月9 日
宣判,茲因被告陳
建豪來電表示因以為110 年8 月19日
言詞辯論期日會以U 會議視
訊
開庭,因而未到院,因此認本件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
辯論,並指定110 年9 月23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
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