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2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20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梁霜露 被   告 霈昇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采穎 被   告 陳正明 兼 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 9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478,60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霈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霈昇公司)邀同被告李采穎、 陳建豪、陳正明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與原 告簽訂授信契約辦理貸款,並於107 年12月28日簽訂「授信 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下稱借款憑證)動用授信金額新 臺幣(下同)400 萬元,借款期間自107 年12月28日至112 年12月28日止,約定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8日本金月平均 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 率2.72% (目前合計為年率3.8%)計息,基準利率每3 個月 機動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又於109 年12月31日簽訂增 補契約申請書,變更本息償還方式為:自110 年1 月起至 110 年12月止,每月28日前按月付息;自111 年1 月起至11 2 年12月止,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㈡被告霈昇公司邀同被告李采穎、陳建豪、陳正明為連帶保證 人,於109 年5 月14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辦理貸款,並於 109 年5 月15日簽訂另一份借款憑證及增補契約,動用授信 金額200 萬元,貸款期間自109 年5 月15日至112 年5 月15 日止,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5日前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 按月計付。利率部分,自109 年5 月15日起至110 年5 月14 日止,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下稱中華郵政2 年定儲利率)加碼年率1.83% (目前合 計為年率2.675%)計息,嗣後中華郵政2 年定儲利率調整時 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另自110 年5 月15日起至112 年5 月15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2 年定儲利率加碼年率2.67 5%(目前合計為3.52%) 計算,嗣後中華郵政2 年定儲利率 調整時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 ㈢被告霈昇公司邀同被告李采穎、陳建豪、陳正明為連帶保證 人,於99年2 月8 日、106 年3 月27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 辦理貸款,並於109 年9 月26日簽訂另一份借款憑證,動用 授信金額198 萬元,貸款期間自109 年9 月26日至110 年3 月26日止,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6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 金。利率按原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率1.12% (目前為3.7%) 計算,基準利率每3 個月機動調整。 ㈣依兩造之授信契約書約定,以上借款於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 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另 按上開約定借款利率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按上開約定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㈤被告霈昇公司就上開債務,僅繳納本息及利息至109 年12 月28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原告屢經催討仍未獲清償,目 前尚餘本金5,478,60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均未 繳付,經原告催告無果,依兩造之授信契約書第7 條約定,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李采穎、陳正明、陳建豪為上開 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上開借款債務既經視為合部到期,自應 就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㈥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原告金錢往來已逾10年,對於負有本件債 務並不爭執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 條亦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 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 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 判例可資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 條第 1 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 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 、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一新臺幣、增補契約暨申請書 、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華南銀行放款指標利率及計息公 告、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放款交易明細 表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第60頁、第89至第115 頁) ,且被告霈昇公司未依約清償債務,亦經原告以信函、存證 信函催討,有110 年1 月25日催告信件、110 年2 月25日存 證信函影本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回收件回執影本在卷可查( 見本院卷第117 至120 頁、第201 至203 頁),則原告自得 依授信契約書第6 條第1 款(部分授信契約書為第7 條第1 款)「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 催告,貴行得隨時收回或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限度或縮短借 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⑴對貴行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時。」第7 條第1 款(部分授信契約書為第8 條第1 款)「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貴行通知或催 告後,貴行得隨時收回部分借款或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限度 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⑴對貴行所負之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之約定,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 上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視同被告自認上開事實,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本件被告霈昇公司既未依約如期繳納本金、利息,未到期部 分依授信契約書之約定,又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霈昇公司 自應就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清償之責任。被告李采 穎、陳正明、陳建豪既為本件借款契約之連帶保證人,自應 就被告霈昇公司之借款本金債務、利息債務、違約金債務同 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之基礎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所提 證據及聲請調查之證據,均經斟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 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原借款金額 │尚欠金額(請│借款日及到期│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 │ 違 約 金 │ │ │ │求金額) │日 │ │息%) ├──────┬───────┤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 │內按約定利率│部分按約定利率│ │ │ │ │ │ │ │百分之十計算│百分之二十計算│ ├──┼──────┼──────┼──────┼──────┼──────┼──────┼───────┤ │1 │1,200,000 │609,672 │107.12.28- │自109年12月 │3.8% │自110年1月 │自110年7月29日│ │ │ │ │112.12.28 │29日起至清償│ │29日起至110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日止 │ │年7月28日止 │ │ ├──┼──────┼──────┼──────┼──────┼──────┼──────┼───────┤ │2 │ │ │107.12.28- │自109年12月 │3.8% │自110年1月 │自110年7月29日│ │ │2,800,000 │1,422,590 │112.12.28 │29日起至清償│ │29日起至110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日止 │ │年7月28日止 │ │ ├──┼──────┼──────┼──────┼──────┼──────┼──────┼───────┤ │3 │400,000 │309,228 │109.5.15- │自109年12月 │2.675% │自110年1月 │ │ │ │ │ │112.5.15 │16日起至110 │ │16日起至110 │ │ │ │ │ │ │年5月14日止 │ │年5月14日止 │ │ │ │ │ │ ├──────┼──────┼──────┼───────┤ │ │ │ │ │自110年5月15│3.52% │自110年5月15│自110年7月16日│ │ │ │ │ │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110年7│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止 │ │月15日止 │ │ ├──┼──────┼──────┼──────┼──────┼──────┼──────┼───────┤ │4 │1,600,000 │1,236,931 │109.5.15- │自109年12月 │2.675% │自110年1月 │ │ │ │ │ │112.5.15 │16日起至110 │ │16日起至110 │ │ │ │ │ │ │年5月14日止 │ │年5月14日止 │ │ │ │ │ │ ├──────┼──────┼──────┼───────┤ │ │ │ │ │自110年5月15│3.52% │自110年5月15│自110年7月16日│ │ │ │ │ │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110年7│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止 │ │月15日止 │ │ ├──┼──────┼──────┼──────┼──────┼──────┼──────┼───────┤ │5 │495,000 │475,047 │109.9.26- │自109年12月 │3.7% │自110年1月27│自110年7月27日│ │ │ │ │110.3.26 │27日起至清償│ │日起至110年7│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日止 │ │月26日止 │ │ ├──┼──────┼──────┼──────┼──────┼──────┼──────┼───────┤ │6 │1,485,000 │1,425,141 │109.9.26- │自109年12月 │3.7% │自110年1月27│自110年7月27日│ │ │ │ │110.3.26 │27日起至清償│ │日起至110年7│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日止 │ │月26日止 │ │ ├──┼──────┼──────┼──────┼──────┴──────┴──────┴───────┤ │合計│7,980,000 │5,478,609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