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232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
予以補正,上訴人業於111年9月2日收受該裁定,有本院
前揭裁定
暨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然上訴人逾期
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稽,則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