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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被   告 益菖皮革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恩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律師 被   告 郭天進       福進塗裝機械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龍念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 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