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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3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65號 原   告 駱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貴珍 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 請求事項記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9,442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整外,尚應 補繳9,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