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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8號 原   告 吳郁亭       吳秉遠 兼上二人法 定代理人  黃若蓮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沛筑律師 被   告 曾凱莉       奎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蔡玉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六日下午 五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