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8號
原 告 吳郁亭
吳秉遠
兼 上二 人
法定
代理人 黃若蓮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沛筑
律師
被 告 曾凱莉
奎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玉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九日下
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