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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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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45號 原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被   告 德久廚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第 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兩造間工程合約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 程款。依原告所提工程合約書第22條第12項約定,兩造合意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工程合約書影 本1 件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