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45號
原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異昌
被 告 德久廚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第
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
兩造間工程合約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
程款。依原告所提工程合約書第22條第12項約定,兩造合意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工程合約書影
本1 件
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