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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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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6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01號 原   告 呂鴻吉 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複代理人  詹梅鈴律師 被   告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吳奕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 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而 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惟被告址設臺北市中山區,此有經濟部 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另原告起訴狀並未說 明本院就本件有何管轄權,是尚不足認本院有管轄權,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