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01號
原 告 呂鴻吉
訴訟
代理人 顏嘉盈
律師
複代理人 詹梅鈴律師
被 告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吳奕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
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而
請求被告損害賠償。
惟被告址設臺北市中山區,此有經濟部
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另原告
起訴狀並未說
明本院就本件有何管轄權,是尚不足認本院有管轄權,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