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19號
原 告 萬宏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郁芳
被 告 古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提出民事
起訴狀,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7日以110年度補字第823號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16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
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
予以駁回。
三、有關
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之爭訟,前已由本院110年度訴
字第150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受理在案,兩造於該事件進行實
體訴訟即可,
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