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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19號 原   告 萬宏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郁芳 被   告 古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提出民事起訴狀,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7日以110年度補字第823號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16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有關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之爭訟,前已由本院110年度訴 字第150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受理在案,兩造於該事件進行實 體訴訟即可,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