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23號
原 告 尚盈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賢橘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
被 告 兆聯供應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儀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
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報關費等,被告為有限公
司,其公司所在地係設於基隆市○○區○○路○○○○號5樓,
有公司基本資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29頁),依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