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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6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23號 原   告 尚盈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賢橘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被   告 兆聯供應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儀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 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報關費等,被告為有限公 司,其公司所在地係設於基隆市○○區○○路○○○○號5樓, 有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9頁),依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