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703號
上 訴 人 阿舍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蕭力豪間請求返還
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本訴部分:205萬+
反訴部分15萬=220萬),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