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703號
上 訴 人 阿舍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上訴人 蕭力豪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報酬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0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12年3月3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
詎上訴人
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有該裁定之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
可稽,是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