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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7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04號
原      告  久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鈺霖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被      告  吳俊頡即頡升商行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怡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