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31號
原 告 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衛志宏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誠信檢驗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劉怡旻」之年籍
、
住居所或送達地址,並提出被告林明瑩、劉怡旻之最新
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再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
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僅表明被告為劉怡旻,
惟
未載明被告劉怡旻之年籍、住居所或送達地址,
核與前開應
備程式不合,起訴程式
顯有欠缺,
爰定
期間命其補正之(併
命補正被告林明瑩之最新戶籍謄本)。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
予以補正,逾期不為,即駁回其訴,爰依
首
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