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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31號 原   告 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衛志宏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信檢驗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劉怡旻」之年籍 、居所或送達地址,並提出被告林明瑩、劉怡旻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僅表明被告為劉怡旻, 未載明被告劉怡旻之年籍、住居所或送達地址,核與前開應 備程式不合,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期間命其補正之(併 命補正被告林明瑩之最新戶籍謄本)。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補正,逾期不為,即駁回其訴,爰依首 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