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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8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00號 原   告 蔡彥鋒 被   告 永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宥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 元,尚有裁判費3 萬0,200 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6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 0 年7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19頁),茲因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5至31頁),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