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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8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34號
原      告  登峰醫藥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嘉雯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葉睿儒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五、㈡、⒊末句(即判決書第20頁)關於「則被告自受有不當得利可言」記載,應更正為「則被告自『無』受有不當得利可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告聲請更正,核無不合。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