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834號
原 告 登峰醫藥生技有限公司
被 告 葉睿儒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
理由欄五、㈡、⒊末句(即判決書第20頁)關於「則
被告自受有
不當得利可言」記載,應更正為「則被告自『無』受有不當得利可言」。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告聲請更正,
核無不合。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