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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9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00號 原   告 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常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被   告 吉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 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常務推廣及顧問服務合約書第5 條第2 款後段約定:「…雙方並同意如因本合約有關事項涉訟,應 以『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合約書影 本1 件在卷可稽,則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