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00號
原 告 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振常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
被 告 吉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
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兩造所簽訂之常務推廣及顧問服務合約書第5 條第2
款後段約定:「…雙方並同意如因本合約有關事項涉訟,應
以『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上開合約書影
本1 件在卷
可稽,則依
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
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